近日,山东青岛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其中明确,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申请人及配偶在青岛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在房屋租赁期间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城镇其他近亲属家庭户或者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编辑:曹宇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央广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24小时报料热线400-800-0088;消费者也可通过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线上投诉。版权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属央广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联系:[email protected],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热榜
关注精彩内容
专题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