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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读

时间:2025-03-21 15:50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9 次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读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读

 

2014年5月1日,本市《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工作,7月《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配套出台,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要点、新老制度衔接等加以规定和明确。经过3个多月以来,随着城乡居保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市民对新政策推出以后,一些重点政策和实际遇到的问题尚有不明白的地方。今天我们将结合市民的咨询疑问,着重介绍一下上海市现行城乡居保工作政策的要点。

一、政策要点

1 、参保登记

★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 、缴费

★城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自主选择,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相应的缴费档次给予补贴,具体档次及补贴如下:

缴费档次

 

500

 

700

 

900

 

1100

 

1300

 

1500

 

1700

 

1900

 

2100

 

2300

 

2800

 

3300

 

补贴标准

 

200

 

250

 

300

 

350

 

400

 

425

 

450

 

475

 

500

 

525

 

550

 

575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或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目前为3300元)。

3 、待遇领取

★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待遇构成――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40元,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其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本市新农保(浦东2010年1月)和城居保制度(2011年7月)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不足年份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4 、关系终止

★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组成,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目前标准为3600元)。

5 、转移衔接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户籍所在区县发生变化的,可以到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期间户籍所在区县发生变化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参保人员从职保(或镇保)转入城乡居保的,职保(或镇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职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或镇保)的,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职保(或镇保)的缴费年限,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保(或镇保)个人账户。

二、案例问答

1 、关键词:参保条件

问:唐某咨询, 2010年参加新农保,是否还要重新参加城乡居保?如何办理手续?

答:不需要重新参加城乡居保。根据《通知》规定,原参加本市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人员直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浦东新区新农保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城居保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7月1日。

问:小王,19周岁,待业在家,父母咨询小王能否参加城乡居保?

答:根据小王的情况,可以参加城乡居保,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至户籍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2 、关键词:个人账户继承、丧葬费领取、账户终止

问:张三,残疾人,城镇户籍,61周岁,2014年5月1日死亡,家属咨询,如何办理死亡终止?一共可以领多少钱?

答:张三死亡后,其家属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同张三关系证明、张三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以及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的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张三是城乡居保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其死亡后,家属可领取3600元丧葬补助金,以及其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部分)。如张三是2011年开始由政府代缴,每年1100元,政府补贴350元,计入个人账户1450元/年,代缴至待遇领取年龄60周岁,共3年,合计个人账户资金4350元(不含利息)。因此,张三家属还可以领取4350元减去已经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余额部分。

 

3 、关键词:缴费、待遇领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问:李四,男,1972年出生,2014年参加城居保,咨询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有啥好处?另外,缴满15年是否可以不缴了?

答:今年新出台的城乡居保政策在个人缴费方面着力于强化了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给李四算笔账,按李四每年缴费500元,相应的政府补贴为200元,缴费满15年,其个人账户总额为10500元,按照目前本市城乡居保月基础养老金540元来计算,不考虑利息和增长,李四年满60周岁后可领取养老金615.5元/月。

如果李四从2014年开始每年按最高档次3300元缴费,相应的政府补贴575元,同样缴费15年,其个人账户总额为58125元,年满60周岁后可领取养老金958.2元/月。

同时,城乡居保政策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在计发养老金时,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月。

如果按照李四的年龄,自2014年开始按照目前最高缴费档次缴费至60周岁的话,他一共缴费18年,那么李四的基础养老金为570元/月,比本市确立的基础养老金高出30元/月;他年满60周岁以后可领取1071.8元/月的城乡居保养老待遇。

 

4 、关键词:补缴

问:徐某,女,59周岁,非农户籍,无业,2009年户籍从江苏迁入上海,现无任何社会保险,咨询能否参加城乡居保?现在参保,能否多缴?

答:徐某户口迁入上海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规定需提供原户籍迁入地江苏县级以上社保机构出具的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然后持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未享受待遇证明等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根据《办法》规定,因徐某2009年户籍迁入上海时,属于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从2011年“城居保”实施起逐年缴费。徐某2014年参保缴费,2014、2015年属于正常缴费,同时,必须补缴2011年至2013年的养老保险费,才能满足养老待遇领取条件。

当然,徐某若想多缴的话,在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60周岁时,可以进行一次性补缴,但是补缴后的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如果徐某是1955年4月出生,徐某就应在2015年3月前完成本年度缴费及补缴手续。

 

5 、关键词:转移衔接

问:张某,男,55周岁,现待业,本市参加职保12年。咨询目前应该参加什么保险,对将来退休有何好处?

答:根据张某的描述,张某在目前应该立即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并继续努力求职。

如果张某在未来5年内求职成功并且缴纳3年以上的职保,在其年满60周岁时符合职保领取养老金条件,可以将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

如果张某在未来5年内缴纳职保不足3年,在其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领取职保养老金条件,则他可以在这几年缴纳城乡居保的基础上,将其原职保个人账户转入城乡居保,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金额,这样其城乡居保缴费年限将超过15年,可以享受每多缴费一年增加10元基础养老金的优惠政策。

 

6 、关键词:集体(个人)补助

问:陆家嘴街道有一居民听说城乡居保政策中有“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的说法,咨询相关具体政策及如何办理?以及今后参保人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按照政策,可以以个人名义对其进行缴费资助,额度不超过当年度缴费最高档次。

如果此人每年按3300元的标准参加城乡居保计算,缴费15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958.2元的养老待遇金;如某人再为其资助15年,资助标准每年3300元,该居民到龄后的月养老金待遇为1314.3元,每月可以多领取356.1元养老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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