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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外嫁女如何避免“两头空”?

时间:2025-05-12 15:12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 次
传统乡土观念中,一些地方“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外嫁女”及其子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

传统乡土观念中,一些地方“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外嫁女”及其子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款分配等问题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遇到征地拆迁,征收方冠冕堂皇,往往以“已经嫁出去了,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她是嫁进来的,原来不属于我们村集体”等为由,拒绝给补偿,导致很多妇女在拆迁安置补偿上“两头空”,有的甚至面临“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的困境。

那到底村集体能否剥夺“出嫁女”

及其子女的收益分配权?

跟着小徒一起

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典型案例

秋菊(化名)从小一直生活在王家屯村里,并一直享有村集体的土地承包权及其他收益。婚后,秋菊没有从祖籍处搬出来,也没有把户籍迁到丈夫家,亦未享受夫家一方村集体的待遇。2010年以来,秋菊陆续生育了3个孩子,孩子户口也和秋菊一样落在其父亲户口本下。

2012年,秋菊所在的村集体因为城市发展、修路建厂等原因,土地收益大幅增长,每个村民都享受发展带来的这一红利,福利待遇每年三五千块钱。2014年,村集体以“出嫁女”空挂户为由停发了秋菊的居民福利,其子女均未享受该福利待遇。2022年,因与村里多次协商未果,秋菊一纸诉状将王家屯村集体告上法庭,要求补发同其他居民相应的福利待遇。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秋菊自出生后与父母在一起生活,以家庭承包方式分得口粮田,享受国家粮食补贴。其结婚后,户籍从未迁出,生育的子女均落户在该村集体处,一家人在村建自有住房内生活至今,并投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以确认秋菊与其子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同等的居民福利待遇。

法院一审和二审都支持了秋菊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外嫁女”秋菊有无分配村集体福利的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妇女结婚并非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一般讲,“出嫁女”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及能否因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其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等因素。因此,秋菊与其子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同等的居民福利待遇。

温馨提示

“外嫁女”毕竟有其特殊性,只有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安置补偿利益,即要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具体而言:

1.出嫁后户口未迁出

这种情况可以取得补偿款。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时“外嫁女”仍然享有原土地承包权,应当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2.出嫁后户口迁入其它村集体

这种情况无法取得补偿款。由于“外嫁女”此时已经将户籍迁出,在婆家已经取得土地,具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娘家的土地也就被收回,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无法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但在婆家的土地面临征收时,出嫁女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款。

3.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

这种情况可以取得补偿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文件的第七条特别规定了“对进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出嫁到小城镇的“外嫁女”,在娘家拆迁时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

4.出嫁后户口迁入大城市

这种情况下,由于“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并且户口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这就已经丧失了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也就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

“外嫁女”权益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它背后还存在经济利益、伦理道德和传统观念的博弈。虽然“外嫁女”的权益保护有其现实复杂性与历史原因,但可以肯定的是,“外嫁女”的权益保护需要以法律作为支撑,基层治理者的自作主张与不合理的村俗民规不应对其权益造成侵犯。如果农村地区妇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男女利益差距过大,可能滋生新生儿性别比例失衡、人口买卖等社会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原标题:《普法专栏|外嫁女如何避免“两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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