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自2008年12月28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各地人民群众继续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截至2009年2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70501条,其中2月1日至2月15日十五天内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14391条。现将主要意见简报如下: 一、总体意见 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既关系到民生的保障,关系到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又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部法律将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有的认为,目前是完善我国社保体系的一个绝好机会。这次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衰退不单是挑战,对中国社保制度来讲,也充满了机遇。社保制度不仅是社会政策和社会问题,而且还是一个经济政策和经济问题,涉及到经济发展的后劲和长效机制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从这个角度来看,2009年是完善社保体系的一个绝好机会。社会保险立法应重在制度建设和制度完善,增加财政投入,尽快提高统筹层次,解决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完善社保基金治理结构,保险待遇水平要基本能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挂钩等。 赞成出台社会保险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至今,应该有一部全国的法律来规范运行。目前,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如体制、机制、政策衔接、地方差异等这样那样的问题,确实需要规范。 由于社会保险涉及面广,关系众多人群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其中养老保险从参保到享受时间跨度长,保持制度的稳定至关重要,基本框架一旦确立,不宜作频繁变动,建议草案作充分讨论和研究,不能匆忙出台。 平心而论,社会保险法是好法,但建议立法不能只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问题,还希望能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去考虑一下问题,特别是到偏远的地方或者经济状态不好的用人单位去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一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有的认为,草案虽然有一些创新,但原则条款和授权条款太多,基本上还是对现有分散的规定的一个综合。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法规不是没有规定,而是中央好的规定到地方就变了样。如果法律规定得太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就有可能被具体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自己的理解随意执行,法律规定将会是一张废纸。 有的提出,草案给人总体印象是一部职工社会保险法。对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更多明确规定。几乎看不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在这部法律中的应有地位。如果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能让广大农民普遍享受到经济与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那改革就毫无意义。如果社会保险法采用的养老保险模式无法让广大农民平等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立法就是不符合我国国情。 二、关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有的认为不应当有最低缴费年限,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当遵循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 有的认为,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允许职工一次补齐不足部分。 有的提出,1949年到1959年这十年出生的人最可怜,年轻时收入低,盼来了养老保险制度又被十五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挡在了制度之外,年老了没有养老保障,等于白干了一辈子,是时代的牺牲品。建议降低最低缴费年限或者允许补缴。 三、关于视同缴费 有的提出,草案第十二条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不合理,只覆盖收入较高且最稳定的国有部分,农民、集体经济及城市非国有部门的劳动者等收入较低的群体却被排除在外。国家福利体系不应该明显的偏向中高收入者,建议草案对所有劳动者一视同仁,凡符合条件的都能享受视同缴费的权利。 有的认为,如果视同缴费年限由国家补缴保费,就应统一条件,凡是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都能享受。同样参保,为什么把国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和其他参保人区别对待,区别对待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歧视。建议修改草案第十二条,法律要体现社会公平。 有的建议,明确何谓视同缴费年限,并作进一步具体明确,否则各省会出台种种政策对视同缴费年限进行限制。如有的省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从省外调入人员原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时,本人人事档案中无本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其他部门出具的正式人事调动手续的,参加养老保险以前的原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 1998年我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并没有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导致许多地方都不承认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这就出现了1998年前已经参加工作几十年的老职工在退休后却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不得不继续缴费的情况。建议通过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明确的视同缴费年限。 四、关于缴费基数 有的提出,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大多都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上弄虚作假,根本就不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是以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最低工资标准”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建议草案做出相应规定。 有的反映,实践中有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工资加上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而实际上工资多年没有涨,这就使得职工工资每年都不升反降。建议明确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实际工资,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有的提出,有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不合理,建议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职工再计算工资总额。中小民营企业聘用的技术工人有些是从国有企业退休的工人,这部分人已经领取养老金了,因此这部分返聘人员的工资应当从工资总额中扣除。有的则提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社会保险费,大量雇佣退休人员,严重影响了社会就业率。建议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的,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缴社会保险费就不能作为工资性费用列支。 有的认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不科学。一个单位的人员不是固定的,员工的工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每个月可能都存在差别,所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总处于变动之中,因此如何计算“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在技术上存在难度。同时,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打包缴费,职工是无法知道单位是不是按照自己的工资标准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很难举证,建议草案做出针对性规定。 五、关于退休年龄 有的认为,不能延长退休年龄。作为社会底层的一些劳动者,每年就为几千元的保险金发愁,原本过几年熬到60岁就可以好好的过日子,安享晚年,可是近来听到退休年龄要改为65岁,对于我们这些低收入的老年人来说,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再多5年的社保就是两三万元,我们这些社会底层的人很难负担的起。 有的反映,在1998年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养老保险,当时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限女职工为50周岁,但前几年却将女职工养老金领取年限延长为55周岁,且要求1998年参加养老保险的也按该规定执行。从50改为55周岁,意味着低收入阶层就要多累5年。建议明确退休年龄上应当实行老人老办法,1998年参加养老保险的女职工,仍实行50岁退休制度。 有的提出,现有法律规定男性不论是干部还是工人,退休年龄都是一样的,而女性却是工人5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建议女性的退休年龄一样。对在有毒有害高温等岗位上工作累计满一定年限可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建议不要一刀切,可以把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年限折算成相应的提前退休的时间,让所有在上述岗位上工作过但却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年限的人都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有的建议,适当降低因伤残、疾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如降低十年。这不仅考虑了这部分劳动者身体弱、就业难的实际情况,也利于让出工作岗位给健康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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