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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社会保险机构: 为适应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加快省级统筹步伐,规范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费的收缴 (一)企业责任 1、企业要凭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企业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合同或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并提供企业及职工的有关资料,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2、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工资收入台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为依据,逐月登记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经职工本人确认后,作为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 3、企业在每结算期规定时期内向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可以按上年的实际工资为基数,加上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当调整部分,作为本结算期的缴费工资,也可以按上季(上月)实际工资收入为下季(下月)的缴费工资。 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要尽量以近期职工实得工资为依据。 4、企业按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一般应在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有条件的应同时报盘),该基数经稽核确认后将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年间的职工缴费基数。 企业近季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时间规定在每季第一月内。 企业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在每月的月初申报。 如在下季(下月)规定期内未申报的,经办机构可按该单位的缴费工资未作变化处理,仍按上季(上月)的基数计算。并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适当调整结算基数。 5、对每月的人员增减变化,企业要持有关资料,在当地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经办机构分别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逾期不报的,经办机构作没有变化处理。 (二)社会保险机构责任 1、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档案及缴费工资 审核内容包括: (1)企业是否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2)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是否与职工实际收入相符; (3)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是否经职工本人认可; (4)企业申报的职工个人年缴费工资总额是否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是否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 (5)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及时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疑问但无法确定的,应及时向审计科(处)反映并建议列入重点审计对象。 2、将核定的职工缴费工资及时输入计算机,以便形成新结算期个人缴费基数。 3、依据企业提供的职工变动情况,在每月20日(按季结算的为每季第二个月20日)前将企业该结算期的应缴金额提供给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 4、依据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提供的基金到帐情况,及时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5、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个人帐户结息年度,经办机构在每个结息期末,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按省公布的本结息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结息一次。 6、每年至少向职工出示一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对职工提出查询要求的,经办机构应尽快作出相应答复。 7、审核企业申报的离退休人员待遇是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待遇支付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二、个人帐户的建立、管理及使用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并向经办机构提供单位和职工有关档案及定期提供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等基础资料。 3、各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检验码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变动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个人帐户一律自1996年1月1日起建立。1996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月起建立。 5、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当年缴费月数、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当年缴费金额、当年记帐金额、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 6、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上季或上月工资收入为职工缴费工资。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作30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为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职工个人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按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 7、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失业后再就业职工以起薪当月的整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下一次申报缴费工资时,再以上一期职工实得工资为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或请假期间上年工资收入作为职工缴费工资。 以上人员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8、个人帐户记入比例1998年7月1日起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仍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 9、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算利息。 10、结算期缴费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本结算期记载职工个人帐户登记日。(在该结算期内资金分几次到帐的,先逐一登记台帐)。 11、企业在规定缴费期限内,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根据企业实际缴费的到帐情况,个人缴纳部分按实记入个人帐户,企业划转部分按企业实际缴纳金额占应缴费金额的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1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记入个人帐户;企业划转部分按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和划转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13、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根据补缴款到帐日期记载职工个人帐户,并按到帐时间和金额起息。 补缴的金额,应先满足当月的欠缴,然后再从前往后清欠,也可按企业指定补缴月份清欠。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各参保单位携带企业和职工的有关基础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花名册》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等有关表格。 2、经办机构应妥善保存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并根据企业申报的缴费工资花名册和人员变动情况表等及时调整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3、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个人帐户按资金到帐时间予以记载和起息。企业漏报、少报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1995年底前欠缴的,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欠缴期的缴费比例计算,在补缴应缴费及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后,其基数分别记到1995年底前所欠缴月份。1996年1月1日后欠缴基金补缴的,不需补缴利息,其基数记到补缴的当月(这部分不在当年300%封顶之列),补缴费用以资金到帐时间记入个人帐户,补缴齐后,方可计算职工欠缴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4、至本结息期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方法。 (1)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个人帐户的结息年度,经办机构应在每一结息年度末,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按省公布的本结息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结息一次。 (2)本结息年度中各月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和历年累计储存额,均按“月积数法”计息。 (3)计算公式: 本期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期记帐利率)+本期记帐额本金+本期记帐额利息。 其中:本期记帐额利息=本期记帐月积数×本期记帐月利率。 12 6 本期记帐月积数=Σ(n月份记帐额×(19-n)+Σ(n`月份记帐额×(7-n`) n=7 n`=1 (n为本期当年记帐月份,n`为本期次年记帐自然月份。以上本期均指本结息期)。 5、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向职工出示一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其内容应包括: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和其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本结息期缴费月数、本结息期个人帐户和期中个人缴费的本金、本结息期个人帐户和其中个人缴费的利息、本结息末个人帐户和其中个人缴费储存额、历年累计缴费年限、历年累计欠缴金额等。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由职工本人核对,对清单内容如有疑问,可在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的60日内,由单位收集后向经办机构提出查询申请。经办机构在接到职工查询申请的30日内,作出相应答复。清单核对无误的,由职工本人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1、职工在我省统筹范围内企业之间流动的,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职工跨省(市)统筹范围转移,按以下规定办理: (1)职工转出时,调出地区经办机构应填报全国统一制定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员转移情况表》 (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 为1998年1月1日之前(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至少从199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我省均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5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1998年7月1日前调转职工仍按省原有关规定为调转职工建立个人帐户;1998年7月1日后调入我省,按我省计息办法对转移的记帐额一次记息,并按转出地区提供的缴费基数和11%的记帐比例建立个人帐户。 (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填写《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个人帐户档案。 (7)本省内由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或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职工,在国家和省未有统一规定前,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1、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由劳动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 2、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除基础(社会性)养老金外,均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在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中列支。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使用完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继续支付。退休人员每月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的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W=W1-(C-S)×(Wg÷Wq) 式中: W表示退休人员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的余额。 W1表示退休人员上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的余额。 C表示当前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总额。 S表示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基础(社会性)养老金。 Wg表示退休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 Wq表示退休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3、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养老金(含今后年度正常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按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利率计息。 4、按规定符合一次付清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或余额的对象,由职工所在单位向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经办机构核定拨付后,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养老金的支付 1、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由劳动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用完后,个人帐户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职工退休后年度正常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4、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直接或委托企业发放,也可以由银行、邮局等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四、参保人员及单位的变更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员的增减 1、 人员增加 (1)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企业应为其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并具职工有关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经办机构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和养老保险档案。 (2)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企业应提供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启封手续。 (3)职工的流动按个人帐户的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 2、人员减少 (1)退休或退出生产(工作)岗位: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虽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批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企业应及时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送交经办机构。 (2)死亡:职工死亡,企业应及时提供死亡证明,并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企业职工或退休人员供养亲属花名册》。 (3)退休前到境外定居:企业应向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到境外定居的有关证明,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由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应及时提供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情况,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由经办机构办理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手续。 (5)退休死亡:退休人员死亡,企业应及时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提供该人员的死亡证明和《职工退休养老证》,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死亡待遇给付、停止支付养老金手续。 (6)退休后到境外定居:退休人员到境外定居,提出一次性申领养老金的,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减少表》,办理有关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7)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或失去供养条件:由企业及时提供有关证明,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减少表》,并办理有关手续。 3、离退休人数、供养直属亲属及其养老金发生变化,企业或有关单位在结息期内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企业、有关单位或退休人员本人应定期向经办机构提供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相关证明。企业、有关单位或退休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伪造、隐瞒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和养老金增减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结算单位的新增和变更 1、新建企业应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工商登记证明,及时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开户手续,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及有关表格,并于次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2、企业分立:分立企业须在企业分立之后30日内,各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分割手续。分立前如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根据企业分立后职工安置的实际情况,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分立各方补缴责任。 3、企业合并:企业在合并之后30日内,合并企业各方持有关文件,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划转手续。合并企业中一方如果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合并后的企业应重新与经办机构签订补缴计划,并负责补缴。 4、企业破产:企业破产进行资产清算时,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法院宣告破产并清算结束,须在企业撤销后30日内,持企业结户申请、法院判决书,欠缴养老保险费清单到经办机构办理结户手续。破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的变更,依据职工实际分流,安置等状况,进行处理。 五、业务操作流程图 六、几点说明 1、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职工缴纳工资必须经职工认可,具体执行上可以采取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张榜公布等形式。 3、职工平均工资以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为准。 附件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帐表》填制说明 附件2:《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帐表》样表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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