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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5-03-21 13:05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4 次
现将新修订的《户口审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口管理处反映。

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

各分县局:

  现将新修订的《户口审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口管理处反映。

二○○六年八月二日  

  (此件发至各户籍派出所)

第一部分

外省市人员进京投靠入非农业户口

  一、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夫妻投靠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以上,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二)残疾人员夫妻投靠

  (申请人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3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0周岁,结婚应满5年;

  (3)申请人或被投靠人为残疾人(残疾指生活难以自理,患有久治未愈的疾病,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武疯子一般不予受理)。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5)残疾一方的《残疾证》和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肢体残疾人员的须提供残疾照片;

  (6)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7)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8)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10)民警调查报告(对残疾一方的残疾程度,是否患有久治未愈的疾病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写出报告);

  (11)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

  1.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5)再婚人员投靠的,结婚时间、年龄参照夫妻投靠入非农业户条件办理。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四)矿工人员夫妻投靠

  1.受理条件:

  (1)被投靠人(矿工)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年限满10年;

  (2)被投靠人(矿工)从事井下辅助工作年限满15年;

  (3)被投靠人(矿工)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分(县)局批准后办理。

  3.须出具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子女《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4)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证明;

  (5)被投靠人(矿工)工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二、老人投靠子女

  (一)离休、退休老人投靠子女

  1.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4)夫妻二人均系北京调往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现一方因病提前退休的;

  (5)申请人夫妻一方原系本市家庭常住户口,因工作调动或毕业分配等原因到外省市工作,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一名子女户口在京;

  (6)原在本市工作,退休后子女接班顶替,户口由京迁出,要求返京投靠子女的,由京迁出一方年龄须超过70周岁。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符合受理条件第五条:“申请人夫妻一方原系本市家庭常住户口,因工作调动或毕业分配等原因到外省市工作的………;第六条:原在本市工作,退休后子女接班顶替,户口由京迁出,要求返京投靠子女的………”。申请人原本市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出证明;

  (7)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8)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二)无业老人投靠子女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夫妻双方同时申请);

  (2)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3)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外省市子女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书及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5)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查阅档案证明或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7)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8)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

  (一)子女随父入户

  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随父入户类型之一:

  1.受理条件: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未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审批;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同时签字);

  (2)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医疗机构填发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5)父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6)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7)父、母为再婚人员,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按知青政策户口迁京,在京未有合法住所,须提供有审批权的劳动、人事部门进京批件,申请入户地户主和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证明;

  (9)其他证件证明。

  随父入户类型之二:

  1.受理条件: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且已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同时签字);

  (2)申请人的《户口簿》;

  (3)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

  (5)《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随父入户通知单;

  (6)父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7)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8)父、母为再婚人员,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9)父按知青政策户口迁京,在京未有属于本人合法住所,须提供进京批件、申请入户地户主和房屋产权人同时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10)其他证件证明。

  随父入户类型之三:

  1.受理条件: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申请人入户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7)父、母为再婚人员,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其他证件证明。

  (二)子女投靠父(母)

  1.受理条件:

  不满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参照夫妻投靠入户政策办理);

  (1)父、母因单、对调工作户口迁京遗留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

  (2)父、母因招工、招干、接班顶替、复转军人户口迁京遗留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

  (3)父、母在国外或港、澳、台留学、工作期间生育的子女,父、母已回京入户;

  (4)父、母因小城镇户籍政策户口进京满5年的,遗留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

  (5)父、母因私企人员入户政策,户口进京遗留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

  (6)父母大学生毕业分配户口进京,遗留在外省市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7)符合受理条件第1条、第2条,父、母进京时隐瞒婚姻及子女情况,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的,父、母户口须进京满5年以上。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同时签字);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4)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父、母因大学毕业分配、单、对调工作、招工、招干等政策户口迁京的,须出具进京批件,二胎以上(包括二胎)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

  (7)父、母在国外或港、澳、台留学、工作期间生育的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申请人持外国护照的,须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确认国籍后申请办理;

  (8)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母亲户口所在地须出具未随母落户证明;

  (9)申请人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10)父、母因小城镇户籍政策户口进京,遗留在外省市的二胎(包括二胎)以上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书,申请入户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罚款收据;

  (11)父、母进京时隐瞒已婚,父、母对隐瞒婚姻情况要有认识;父、母单位党委出具父、母隐瞒结婚情况说明;父、母为无业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及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

  (12)父、母因转业户口进京,遗留在外地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父、母原部队政治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情况证明;父、母本市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情况证明;申请入户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及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书;

  (13)父、母因私企人员入户政策户口进京,遗留在外地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申请入户地区(县)、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罚款收据;

  (14)其他证件证明。

  (三)父母非婚生育的子女、再婚后子女要求投靠入户

  父母非婚生育子女指:父母在领取结婚证前所生的子女、或父母未领取结婚证所生的子女、母亲已失踪或死亡的子女。(已婚夫妇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其中一方与其他异性所生育的子女原则上不予解决)。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系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原则是只解决一名子女入户;

  (2)父母在领取结婚证前所生的子女;

  (3)父母未领取结婚证所生的子女;

  (4)母亲失踪或死亡的;

  (5)父、母一方再婚后户口进京、更改子女抚养关系后要求投靠入户的,改判子女抚养关系须满2年以上(更改抚养关系时间以公正书或法院判决书时间为准)。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母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同时签字);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

  (4)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父母非婚生育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

  (7)母亲失踪的须提供法院宣布失踪裁定;母亲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8)父母非婚生育的子女,须出具监护公证书、法院判决书;

  (9)父、母再婚户口进京后,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子女抚养关系协议书或法院改判抚养关系的判决书;

  (10)其他证件证明。

  (四)子女投靠继父

  1.受理条件:

  (1)继父与生母结婚须满三年以上;

  (2)申请人系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生母监护抚养时间须满三年以上; 

  (3)只解决一名子女投靠继父入户;

  (4)继父身边无子女。包括:①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②继父与生母再婚前,只生育过一名子女并判对方抚养三年以上;

  (5)投继母入户条件参照投继父的条件办理。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继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继父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母亲和继父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由母亲抚养的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以法院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

  (4)继父与母亲的《结婚证》;

  (5)继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生母或继父的合法住房);

  (7)继父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继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8)其他证件证明。

  (五)退学

  1.受理条件:

  原本市学生到外省市院校上学,因各种原因退学,要求恢复本市户口的。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3)《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父母的《户口簿》;

  (4)在非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入户的,须提供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六)退兵

  1.受理条件:

  原本市居民参军注销户口后,因各种原因被部队退回,要求恢复本市户口的。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

  (2)父母的《户口簿》;

  (3)在非迁出地派出所办办理申请入户的,须提供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收养子女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本市计划生育条例。

  (一)受理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指收养人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人只能办理一名养子女在京入户,如解除收养关系,须迁出被收养人的本市户口);

  (4)夫妻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症,年龄均满30周岁,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夫妻年龄均满35周岁以上,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2年以上;

  (5)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收养有生父母子女或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关系须确立2年以上,并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其中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合法的住所,身体健康,具有教育抚养子女能力; 

  (7)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在本市捡拾的弃婴,并确立收养关系1年以上;

  (8)夫妇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异,收养的子女判给一方抚养要求入户的,不受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

  (9)父母为合法夫妻均双亡,由在京的(外)祖父母抚养,且外省市无同等亲属,并确立监护关系或经公证的申请入户地居委会、村委会、(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监护证明;

  (10)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死亡,由在京亲属抚养,且其外省市应无同等亲属,确立收养关系3年以上,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

  (11)收养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收养人不受无子女或只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龄不能超过18周岁;

  (12)确立收养关系以办理《收养证》或办理收养公证时间为准。

  2.送养人的条件: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是指生父母有残疾、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孤儿的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得再申请投靠已被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二)办理程序

  收养人与送养人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养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养父母同时签名);

  2.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须出具《公证书》;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须出具《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证明;

  4.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及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5.收养人夫妻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6.被收养人来源情况证明;

  7.被收养人有生父母的,须出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单位人事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生父母婚姻及子女情况、经济收入、有何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8.养父母年满30周岁,收养有生父母子女的,被收养人达到上学年龄的,须出具在京上学的学籍卡复印件和在校学习证明;养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和街道、乡(镇)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证明;

  9.养父母年满35周岁,收养有生父母子女的,被收养人达到上学年龄的,须出具在京上学的学籍卡复印件和在校学习证明;养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和街道、乡(镇)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2年以上证明;

  10.被收养人全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全户的户籍证明;

  11.被收养人生父母不得申请投靠子女在京入户的保证;

  12.收养外省市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须出具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外省市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和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收养人与福利机构签署的收养协议书;

  1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须提供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经公证的血亲关系证明书;

  14.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经济收入、有无抚养子女能力等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

  15.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须提供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裁定;

  16.符合收养人条件第9、10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经公证的外省市无同等亲属的公证书;

  17.派出所承办人对收养子女(共同居住时间、在京上学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如发现有出具虚假证明的部门,须向出具虚假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上报市局;

  18.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五、投靠非直系亲属

  (一)各种类型投靠非直系亲属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系不满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2)(外)祖父母在本市无子女的,可以解决一名(外)孙子女;

  (3)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省市无同等亲属投靠的;

  (4)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省市无同等亲属投靠的(目前在我局备案的单位: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土资源部、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公司);

  (5)母亲原系本市户口,在国外或港、澳、台留学、工作期间生育的子女,现母亲未恢复本市户口;

  (6)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7)被投靠人在京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父母和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父母双方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3)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父母由内地调往青藏高原工作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外)祖父母的,须提供当地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籍贯及出生地,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须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出证明;

  (5)申请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

  (6)(外)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单位人事部门、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或查档证明;

  (7)申请人父母在守岛部队、实验基地和总参三部前哨工作,要求将子女寄养在(外)祖父母处的,要有师级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

  (8)父、母在国外留学、工作期间生育的子女,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国外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持外国护照的,须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确认国籍后申请办理;母亲户口在京注销证明;入户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证明;

  (9)(外)祖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二)投靠祖父母

  父亲生前为本市常住户口或父亲因判刑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母亲为外省市户口,其婚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祖父母入户的。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系未成年子女(只解决一名孙子女入户);

  (2)申请人已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的;

  (3)申请人与祖父母确立监护抚养关系;

  (4)祖父母在京具有合法住房。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母亲和祖父母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在京上学的学籍卡;

  (4)申请入户地街道、乡(镇)出具其父婚姻及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5)父亲的户口注销证明;

  (6)父母的《结婚证》,母亲同意由祖父母抚养的保证书;

  (7)申请人由祖父母监护抚养的《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父母单位、申请入户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指定监护证明;

  (8)祖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住房证明;

  (9)民警调查报告;

  (10)其他证件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被清理就业人员入户

  (一)刑期已满申请入户的

  1.受理条件及审批程序:

  (1)2003年8月7日以前由外省市监所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原本市人员,由派出所审核,分(县)局批准后办理入户登记;

  (2)2003年8月7日以后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原本市人员,到入户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登记。

  2.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本人申请及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2)监管场所出具的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住房证明;

  (4)在非注销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的,要提供原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003年8月7日以后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再注销户口。

  内勤民警为上述人员办理入户手续后,须及时填写“工作通报单”告知社区民警,做好重点工作对象的管理。

  (二)新疆特困人员

  1.受理条件:

  (1)调新疆前有北京正式户口;

  (2)本人及家属子女目前户口仍在新疆兵团;

  (3)离京后至今没有被判刑或劳动教养;

  (4)夫妻回京居住在10年以上,年龄均在45周岁以上,在京有正式住房,有基本的生活来源;

  (5)随迁子女未婚,未就业;

  (6)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实际居住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原户口由京迁出证明(派出所出具);

  (3)申请人原由京调疆证明(监管局出具);

  (4)申请人原所在单位批准辞职或除名的证明(10年以上);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6)来京居住多年的,要有居委会证明及暂住证;

  (7)随迁子女要有在京借读学校证明;

  (8)随迁成年子女的,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10)在京亲属同意接收证明;

  (11)在京具有属于申请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的合法产权住房证明;

  (12)有基本生活来源证明;

  (13)离京后没有重新违法犯罪证明;

  (14)民警调查报告(对随迁子女、来京时间、住房等情况详细调查);

  (1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东北三场特困人员(兴凯湖、洮河、音河)

  (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指标50户)

  1.原东北三场被疏散到农村要求回京入户的。

  (1)受理条件:

  ①夫妻双方均从本市迁出,双方年龄均在40周岁以上,全家来京居住5年以上;

  ②夫妻一方从本市迁出,双方年龄均在45周岁以上,来京居住10年以上;

  ③夫妻一方从本市迁出,双方年龄均在50周岁以上,来京居住5年以上;

  ④随迁子女未婚、未就业;

  ⑤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实际居住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①入户申请书;

  ②申请人原户口由京调东北的证明(派出所出具);

  ③申请人原由京调东北的证明(监管局出具);

  ④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⑤来京居住多年,要提供暂住证记录及暂住证、在京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的何时来京居住的证明;

  ⑥随迁子女在京借读学校证明;

  ⑦随迁成年子女的,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⑧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⑨在京亲属同意接收证明;

  ⑩在京具有属于申请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的合法产权住房证明;

  ?申请人在京就业、务工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及本人出具的有合法基本生活来源的书面说明;

  ?离京后没有重新违法犯罪证明;

  ?民警调查报告(对随迁子女、来京时间、住房等情况详细调查);

  ?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2.原东北三场已辞职、被除名或退休人员要求回京入户的。

  (1)受理条件:

  ①调东北前有北京正式户口;

  ②本人及家属子女目前户口仍在东北;

  ③离京后至今没有被判刑或劳动教养;

  ④夫妻回京居住12年以上,年龄均在50周岁以上,在京有正式住房,有基本的生活来源;

  ⑤随迁子女未婚、未就业;

  ⑥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实际居住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出具的证件证明:

  ①入户申请书;

  ②申请人原户口由京调东北的证明(派出所出具);

  ③申请人原由京调东北的证明(监管局出具);

  ④申请人原所在单位批准辞职、除名的证明或退休证;

  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⑥来京居住多年,须提供暂住证记录及暂住证、在京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的何时来京居住的证明;

  ⑦随迁子女要有在京借读学校证明;

  ⑧随迁成年子女的,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⑨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⑩在京亲属同意接收证明;

  在京具有属于申请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的合法产权住房证明;

  申请人退休单位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在京就业、务工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及本人出具的有合法基本生活来源的书面说明;

  离京后没有重新违法犯罪证明;

  民警调查报告(对随迁子女、来京时间、住房等情况详细调查);

  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七、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申请人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准生证和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书;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八、投靠已办理小城镇户口人员在京入户

  已在京办理小城镇户口人员须满5年以上,其外省市直系亲属申请投靠入户的,参照本市投靠入非农业户口的受理条件、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及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部分

外省市人员进京投靠入农业户口

  一、夫妻投靠

  (一)妻子投靠丈夫

  1.受理条件:

  (1)城八区:结婚须满5年;远郊区(县):结婚须满3年;

  (2)申请人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

  (3)被投靠人系本市农业户口;

  (4)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5)随迁子女系未成年子女,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处罚决定;

  (5)被投靠人的房产证或乡、镇以上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6)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二)丈夫投靠妻子

  1.受理条件:

  (1)城八区:结婚须满8年;远郊区(县):结婚须满5年;

  (2)申请人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

  (3)被投靠人系本市农业户口;

  (4)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被投靠人的房产证或乡(镇)以上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处罚决定;

  (6)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二、老人投靠子女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

  2.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均为农业户口;

  4.被投靠人户口进京须满2年以上。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投靠人外地子女死亡的,须出具医院的死亡证明书及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或乡以上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全户户籍证明及全户人员户口迁移、注销等情况,户口底票复印件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6.村、乡(镇)政府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7.被投靠人户口进京批件;

  8.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子女入农户

  参照外省市人员进京投靠入非农业户口的受理条件、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及审批程序办理。

  四、退学、退兵

  (一)参照外省市人员进京投靠入非农业户口的受理条件、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及审批程序办理。

  (二)退学、退兵人员在上学、服役期间其父母已经农转非的,参照本市农转非办理。

  五、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被清理就业人员

  参照外省市人员进京投靠入非农业户口的受理条件、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及审批程序办理。

  六、原农业户口人员因结婚户口迁到外省市入农户,离婚后要求回京投靠父母

  (一)受理条件

  1.原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外省市农户结婚,户口迁出本市;

  2.离婚须满5年以上,且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5年以上;

  3.在京具有合法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申请回京投靠父母入农户。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户口由京迁出的派出所证明;

  3.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5.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6.申请人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现居住地村、乡(镇)政府同意接收证明和申请人回京实际居住的时间、生活来源证明;

  8.申请人在京具有合法住所或乡(镇)以上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10.民警的调查报告。

第三部分

本市人员投靠农转非

  一、夫妻投靠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本市农业户口,且年满30周岁,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证明;

  4.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二、老人投靠子女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夫妻双方同时申请);

  2.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住房证明;

  4.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系未成年子女(独生子女不超过25周岁,未婚),且已在母亲(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本市常住农业户口的;

  2.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3.父、母因国家征地农转非,遗留在农村的未成年子女;

  4.父、母因招工、招干户口农转非,遗留在农村的未成年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父母的《结婚证》、住房证明;

  4.申请人父母系离婚的,须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如父母一方已再婚,须出具《结婚证》;

  5.申请人父、母一方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四、市政府建设征地农转非办理程序

  (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2004]148号令)和市政府有关建设征地地区户口农转非的具体批复文件。

  (二)审批程序

  派出所审核,分(县)局审批办理。

  (三)工作任务

  在市政府批复文件确认的建设征地的行政区域内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在核准农业户口底数的基础上,严格按执法程序,做好办理户口农转非工作。

  (四)工作方法步骤

  1.分(县)局要配合相关区(县)政府、镇乡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做好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作的意义、依据及有关规定,动员群众积极配合农转非工作;

  2.组织培训和落实物质保障。分(县)局派出所要抽调责任心强和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认真开展业务培训,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熟练审批办理操作流程。同时,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做好办理户口农转非工作所需的物质准备,落实专项经费保障;

  3.摸清区域内农业户口妇女生育的子女未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要动员其父母及时为孩子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4.摸清区域内参军、出国、逮捕劳教、死亡等农业户口人员的底数并登记造册备案,对应销未销户口的要及时注销;

  5.核准区域内农业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项目,对登记项目不准确的及时给予变更更正;

  6.摸清外省市人员与区域内农业户口人员登记结婚,户口尚未迁入人员的情况,并登记造册上报市局人口处备案,属于此情况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配偶进京入户仍按夫妻投靠入农业户口规定的条件办理;

  7.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认并公示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名单报分(县)局备案。

  (五)办理程序

  1.根据经公示后确定的农转非人员名单,由建设征地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填写《批准征地转户人口核实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印章,派出所核实后上报分(县)局;

  2.分(县)局逐一核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填写的《批准征地转户人口核实登记表》和农转非人员的《户口簿》,核实无误后在每页《批准征地转户人口核实登记表》上填写该页人数(大写)并加盖分(县)局户口专用章;

  3.分(县)局向派出所下发《户口农转非通知》,同时向市局人口管理处上报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作情况报告;

  4.派出所依据分(县)局下发的《户口农转非通知》,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和非农业《户口簿》;

  5.派出所向户口农转非人员收回旧的《户口簿》同时发放新的非农业《户口簿》;

  6.分(县)局和派出所分别将市政府批复文件和《批准征地转户人口核实登记表》等征地农转非人口资料建档备查,存档期限15年。

  五、已经办理征地农转非的人员,其配偶为外省市户口,要求申请投靠进京入户的

  (一)受理条件

  1.在公安机关办理建设征地户口农转非手续时,已经与被征地地区范围的农业户口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外省市户口的配偶(系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

  2.仍然按照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入农业户口规定的条件办理;

  3.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作时,由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派出所,对与建设征地地区农业户口人员登记结婚的外省市户口的配偶进行调查,并逐人登记造册,经确认后加盖分(县)局公章上报市局人口处备案,同时,分(县)局、有关派出所各留存一份备案。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参照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入非农业户口的须出具的证件证明;

  2.派出所承办人核对转非名册后,在审批表中承办民警意见栏内注明被投靠人为某年某月征地农转非夫妻投靠人员。

  六、本市小城镇、卫星城办理农转非

  (一)受理条件

  1.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2.在规划区以外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规划区内购标准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小城镇、卫星城农转非。

  (二)办理程序

  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在规划区内合法住房或合法购房的证明;

  3.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职业和居住两年以上证明;

  5.在规划区内购房人员,不受居住两年以上的限制。

  七、本市农业户口人员投靠已办理小城镇、卫星城户口人员农转非

  本市农业户口人员投靠已办理小城镇、卫星城户口人员,受理条件及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参照农转非的条件办理。

  八、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农业户口学生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北京地区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2003年1月1日以前招收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在校生,自2003年4月1日起可自愿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农业户口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由所在学校填写统一样式的《XXXX院校本市农转非学生名册》、《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或《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分别报以下部门核对盖章。学生可凭本人申请、《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或《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1.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的农转非证明分别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和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对盖章;

  2.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的农转非证明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对盖章;

  3.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在校生的农转非证明由各区(县)教委核对盖章。

  (二)北京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2003年1月1日以后招收的具有本市户口的新生,入学后不办理户口迁移。持本市农业户口的新生,可自愿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农业户口的学生,在学籍注册后,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由招生学校填写统一式样的《XXXX院校本市农转非学生名册》、《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对盖章。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可凭本人申请、《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北京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三)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我市新生,入学后按照学校要求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被外省(市、自治区)院校录取的本市农业户口学生,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可凭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外省(市、自治区)院校录取证明、录取通知书、本市《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如未报到,一经查实,即恢复原户口性质。

  (四)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外省(市、自治区)新生,户口按有关规定办理,可不办理户口迁移。其他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外省(市、自治区)新生,一律不迁移户口,学生毕业后均回原生源地安置就业。

  (五)入学前为本市农业户口,入学后被开除或退学的学生,所在学校须将学生开除或退学情况函告其入学所在区(县)公安局,由所在区(县)公安局通知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学生的户口恢复为农业户口。学生在校期间,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劳动教养注销户口的,其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按入学前的户口性质恢复户口。

  (六)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本市新生(含小城镇户口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已将户口迁至就读院校的本市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九、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农转非

  (一)受理条件

  1.捕前系本市农业户口;

  2.已刑满释放或已解除劳教;

  3.直系亲属在申请人被判刑、劳教期间农转非。

  (二)审批程序

  此类材料中申请人持外省市监狱、劳改部门释放证明的由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持本市监狱、劳改部门释放证明的由派出所审批。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释放证明书或解教证明;

  3.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住房证明;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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