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监市
他们作为市场的监管者,“践于衙”,属于衙门管理,主要任务是“理市治商”。这个时期的城市管理制度相当严苛。如《韩非子·内储说》:“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秦朝:胥吏
秦朝,城市管理的职责大体上被一分为二,由城管大队长“司市”和城管队员“胥吏”组成。“胥吏”主要纠察市场中的伪诈行为,主管市场治安;“司市”则负责巡查市场,纠察违规犯禁之人,缉拿市场内的盗贼。
汉朝:京兆尹
汉朝的“城管”叫“市令”,归京兆尹(京城的市长)节制,集治安、税收、户籍、维护市场秩序等于一身,并定期检查度量衡。长安以外的其他城市,则设“市长”管理市场。市场的治安,由武职“都尉”负责。
凡县治以上的城市,都有官设的市作为交易场所,以墙垣围住并与民居隔开,实行“坊市分开”。
唐朝:监市
唐朝的“城管”也叫“监市”,归京兆尹节制。
唐朝的城市管理模式比较成熟,有较为详细的城市街道管理规定,城管的执法范围较广,不仅要管理集市秩序,还兼有现代工商、税务、治安等部门的职能。
《唐律》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即摆摊设点至少要远离政府办公地30米,也不能离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监市负责督管。对占道经营有严厉的惩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挨打后,还得恢复原状。
宋朝:街道司
宋朝,是中国古代商业最发达的朝代。为了更好的管理摊贩,朝廷专门成立了“城管执法大队”——街道司,并调拨500名士兵负责城管执法监察。
街道司要负责维持城市街道的卫生、整修与日常秩序、管理占道经营商贩,拆除违章建筑,还要负责防火、抓小偷、维持市场秩序、平抑物价等。
宋代称占道经营为“侵街”,为了防止占道经营的发生,宋代城管在沿街要道旁立“表木”。商贩须在自己固定的位置叫卖,不可越界经营。《清明上河图》里虹桥旁边的木桩就是街道司为摊贩树立的分界线的标志。这与现代街道画线一样,一旦超出就要被制止。
《宋刑统》“侵巷街阡陌”条规定:“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对乱倒垃圾也有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
明代:五城兵马司
明代,城管工作交给了“五城兵马司”,相当于北京卫戍区和北京武警总队。主管巡捕盗贼,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
据《明会典》上记录,在京城,“凡侵占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对往街上丢垃圾、放污水的,“其穿墙而出污秽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清朝:街道衙门
清朝设立了“独立街道衙门”,后期由专门的“警察”来承担部分城管的职能,主要负责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公共设施维护,外城的街道管理、民房修建等,甚至谁家堵了下水道都要管。
清末的《整顿路政办法四条》,其中两条是:马路街衢旁各商铺有安设风挡、占用边道者,应即一律拆退;铁铺、石铺、木器铺及洋广杂货等铺,在门前堆积什物材料,占用官路者,应一律让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