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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扩!事关居民养老保险!

时间:2025-03-24 06:17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2 次
最近 小编整理了 关于奎文区居民养老保险热点问题的解答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有哪些? 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全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有哪些?

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 、800元、1000元 、3000元、5000元 、8000元8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2、听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政府有补贴,具体是多少呢?

奎文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自2023年1月1日起,对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0元;对选择500元、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1000、3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0元;对选择5000元、8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的年限基础养老金。(例如:按照现行最低基础养老金162元计算,某参保人按年缴费35年,符合最低缴费年限15年后,多缴纳的20年,那么20×1.62=32.4,就是说,每月加发32.4元年限基础养老金,每年就是388.8元)。

因此建议广大居民逐年缴费,多缴长缴,才能提高待遇水平。

3、居民养老保险也要最低缴费满15年才能领待遇吗?

不是的。户籍所在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11年)已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4、2023年我打算选择8000元的档次交费,为了将来养老待遇高一些,还想多交点可以吗?

可以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有关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集体补助和资助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集体补助和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也就是说,2023年度个人缴纳8000元,还能以集体补助和资助的形式,再缴纳不超过8000元的社保费。集体补助及资助只能逐年缴费,不允许补缴。

5、对重残、低保、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府有什么惠民政策?

根据潍人社发〔2023〕1号文件精神,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自2023年起,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0元。

重残人员:满足缴费年限的,提前五年(55周岁)自提出提前领取申请的次月,可领取待遇。

贫困人员: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月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6、我2月份的生日满60周岁,从什么时候开始领待遇呢?

根据税务部门工作安排,奎文区的居民养老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5月份,倘若5月份之前到龄人员(年满60周岁),可随时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并补齐未缴费年度后,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并进行待遇登记,次月开始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月份的生日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也就是3月份开始享受居民养老待遇。

7、我同时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目前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我想选择延缴职工养老保险,在这之前是否可以先领着居民养老待遇,待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再领职工养老待遇?

不可以。参保人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选择延缴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得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8、我每年都正常缴费了,去年我60周岁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因某些原因没有及时提报材料办理领取手续,现在可以申请吗?申请了养老待遇从什么时间开始发?

可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计发待遇。

9、我去年就60周岁了,但是居民养老保险欠了几年的费用,现在可以补缴吗?补缴后,我从什么时间开始领取待遇?

可以补缴,自补缴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领取待遇。补缴手续之前的待遇不予补发。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为: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考虑老年人的养老实际,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其通过补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但也要进行一定的约束。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前,要先核实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不足15年的,最多可以补齐到15年。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已经领取待遇的,不再补缴。

补缴仅限补缴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只能逐年缴费。

10、听说2011年1月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以不用缴费就可以领取养老待遇,我是1950年出生但是从来没参加居民养老,我现在是否可以领取养老待遇?

可以。1951年1月之前出生且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人员,现在可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无需缴费,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待遇,补办登记手续之前的待遇不予补发。

但是您也可以补缴,自补缴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领取待遇,补缴手续之前的待遇不予补发。

11、对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领取居民养老待遇有什么规定?

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服刑期间不得领取待遇。服刑期间领取待遇的,按规定予以追回。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服刑前领取待遇及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服刑期满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由本人提出领取申请,自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领取待遇,其基础养老金按照服刑期满后待遇领取地最新标准执行。服刑期满后,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缴费或补缴,补缴可覆盖服刑年度,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领取待遇。

12、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人员,参加居民养老、缴费及领取待遇有什么规定?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人员,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已领取待遇人员可按判刑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领取申请,自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其基础养老金按照服刑期满后待遇领取地最新标准执行。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继续服刑以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从裁定、决定作出之月起停止发放待遇。

13、对重复领取待遇有什么规定?

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4、参保人员去世了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去世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及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

15、居民养老金怎么计算呢?

居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我区现行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2元。继续对65岁及以上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含)—74岁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5元,为每人每月167元;75岁(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为每人每月172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的计发系数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原标题:《转扩!事关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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