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人社〔2019〕129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紧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红船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养老金补贴和高龄老人补贴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部署,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问题的通知》(嘉劳社〔2011〕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养老金补贴和高龄老人补贴计发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嘉人社〔2012〕221号)、《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及进一步完善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嘉人社〔2018〕142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养老金补贴进一步简化发放对象审核,不再审查“1995年1月8日前具有本市户籍或已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条件,凡属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享受待遇)对象,未享受其他各类养老保险(保障)、养老专项定期补助(保障)的人员,达到一定年龄均可按规定享受养老金补贴。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嘉兴市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2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5元。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为四档,分别为500元、1800元、2600元、3300元。其中我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对于选择500元/年缴费标准的,给予全部补贴;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部分补贴。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参保人员选择每年5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由30元调整至50元;参保人员选择每年18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38元;参保人员选择每年26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37元;参保人员选择每年33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0元。上述补贴计入缴费补贴账户。其中因中断缴费而补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补贴。 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五)做好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浙人社发〔2019〕57号文件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归集和委托投资,做好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我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我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本意见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对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采用“到龄即补”办法操作,即在到龄后,各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的方式,符合享受养老金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直接发放养老金补贴。 (三)做好政策宣传。我市各级人力社保等部门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续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到龄但未申领的,按本通知办法执行。嘉政发〔2009〕111号、嘉政办发〔2015〕9号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