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8〕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有关任务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12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8元。 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调整标准的50%对我省进行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9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级财政对粤东西北地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按照省级财政50%补助,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务必于10月18日前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补发1-9月的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差额。 各市要及时汇总提高基础养老金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