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生效,为原农村户籍人员开辟了“返乡落户”通道,并规定了回迁人群和条件。 根据该法律,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上学、服役、务工、婚姻等原因将户口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公务员(不包括聘任制公务员)外,如果家里仍有房屋或土地(如承包地、自留地等),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重新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他们可以享受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包括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四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农村。第一类是因升学迁出的学子,大学毕业后未在城市稳定就业且原户籍为农村;第二类是夫妻一方为农村户口的情况,非农户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农村户口证明,并在村内有宅基地或承包地;第三类是进城农民,其原籍仍有宅基地且房屋未倒塌,同时需要三分之二村民签字同意;第四类是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户口迁出的,退役后可凭退伍证直接回迁。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