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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25-03-17 23:49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9 次
达州市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本月,达州全市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昨日下午,达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达州市将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达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目前有14个标准,分别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和最高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缴费金额按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确定),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实施意见》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夫妻,政府补贴上给予了规定,各县(市、区)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意见》同时也规定,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日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实施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12个月计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基础养老金6个月计发。

  《实施意见》强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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