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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5-03-12 17:16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31 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公布2014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339号)和《关于延迟执行2014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584号)精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公布2014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339号)和《关于延迟执行2014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5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企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并同步调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2015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即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2408元,即全省2013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

(二)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相应险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相应险种社会保险费。

(三)根据《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粤府〔1994〕90号)的规定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以及按规定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

(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

(五)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中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我市本次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408元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0.5%计征;

(三)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四)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1%计征;

(五)汕头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三、待遇标准

2013年度,全省、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468元、3554元,我市各项待遇标准按照粤人社函〔2014〕1339号有关要求于2014年7月1日起相应调整。

四、申报时间和申报办法

(一)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各参保单位从2015年起应于每月1日起至15日前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需填报的表格一式三份,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申报确认后,退还缴费单位两份。缴费单位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个工作日后,持经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接受申报的表格,于当月25日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各单位应从2014年12月起按现行办法申报次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各机关事业单位填报相关表格,于当月25日前报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其中涉及财政统发工资代扣养老个人保险费的单位按原办法办理。逾期无申报的,视同缴费工资没有变动。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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