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个人被确认为村集体成员并依法享受村民待遇的依据。一个人因出生而取得村集体成员资格是最常见的方式。那么,一个出生在农村的女孩的“外嫁”行为是否就意味着其丧失了村集体成员资格呢?随其正常落户村里的子女,又是什么样的身份?其子女能否享受村民待遇呢? 现实中,对于未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及随其落户的子女这个群体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判定,每个村的处理方式不同,有的认可,有的不认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涉及拆迁安置、集体财产分割等事项时,就会将这个群体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显化,进而成讼。 (图片源自网络) 案情简介 小若(化名)是陕西某村村民,家中还有父母、哥哥。长大后,小若认识了邻村的小冰(化名),两人恋爱、结婚。因小冰常年在外地工作,双方两地分居,加上小若对男方家不熟悉,遂长居娘家,户口未从娘家迁出。小若后生育女儿妮妮(化名)。为了上学方便,女儿也随小若落户到娘家。 几年后,娘家村里拆迁,村编制被取消,成立了经济合作社,由合作社负责村剩余财产的运作和分配。合作社近几年经常性地给原村民发放租地款、房屋售后款、儿童节福利等,但拒绝给小若和妮妮发放,认为其是外嫁女及其子女,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若对此不认可,认为合作社侵犯了其和女儿的合法权益,要求合作社补发。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中,小若出示了其户口本、身份证、合作医疗本,孩子的户口本页、出生证明等文件,证明自己是该村合法村民,孩子也是自出生就落户到本村,符合法律规定。合作社出示了《合作社章程》,其中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条款上写明,外嫁女及其落户子女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该章程符合《村民自治条例》,由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因小若和其子女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民待遇。 最终法院认定,小若自出生起即在该村生活,并分得土地,是原村村民。原村子编制被取消,属于政策上的撤村建居。现在的经济合作社是在对原村资产清产核资基础上进行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产生的。合作社财产系由原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而来,其股东权益亦来源于原村民享有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益。因此,小若具有现在的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应该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其要求补发相关待遇,法院予以支持。 妮妮是小若和小冰的婚生子女,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任意选择父亲或母亲一边落户,其随母落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因出生落户,具有原村民资格,自然也是现在的合作社股东,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受村民待遇,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01 2024年6月28日通过,即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03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益。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04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陕高法发﹝2020﹞12号,(2020年9月11日施行)。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已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股份等作出确认的,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抗辩能否成立的主要依据。 下列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否认原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因婚姻(包括女方迁入男方或男方入赘迁入女方)或收养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三)因国防建设、移民等政策性原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将户籍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时,已经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虽未按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但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 (五)经民主议定程序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同意,符合村规民约等可以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的; (六)法律或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本期说法嘉宾 宋笑清,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会员。 供稿:省妇联权益部 原标题:《秦小妹说法 | 第142期 未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和随其落户村里的子女能否享有平等的村民待遇?》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