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一起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深入分析了"一户一宅"原则在宅基地安置补偿中的适用问题。法院判决认为,当宅基地地上建筑物灭失后,原使用权人即使通过继承取得该宅基地,也不应再享有安置补偿权益,该土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所有。 近日,一起涉及农村宅基地转让和安置补偿权益归属的纠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中,村民李某将继承取得的宅基地转让给城镇居民王某,后因该村纳入拆迁改造范围,双方就安置补偿权益归属产生争议。 "一户一宅"原则在宅基地安置补偿中的关键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基本制度。在本案中,李某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享受了"一户一宅"带来的安置利益,其主张通过继承方式获得额外安置补偿的诉求,显然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 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地上建筑物权属关系 虽然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王某已在涉案宅基地上重建房屋多年。根据法律规定,当原有建筑物灭失后,该地上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李某既未能证明其对重建房屋的所有权,又主张对已不复存在的原建筑物的补偿权益,这种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该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对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严格遵循,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秩序,确保集体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