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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农村人口迁入城镇落户情况报告的通知  广东省人

时间:2025-04-08 13:42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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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农村

人口迁入城镇落户情况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6〕159号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农村人口迁入城镇落户情况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人口迁入城镇落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关系到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观全局,把有限的“农转非”指标重点用于解决那些确需解决户口的人员入户问题。一些市、县不考虑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盲目地把大批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入口,是很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今后,各地应严格执行规定,从严控制,不得自立法规,擅开口子,随意扩大“农转非”控制指标。


关于我省农村人口迁入城镇

落户情况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两年来,我省各地批准农村人口迁入城镇落户的比例增长幅度较大。除招工、招生、科技专业干部家属子女、征地等按政策规定落户者外,属公安部门掌握审批的全省"农转非刀人口,一九八四年为十三万三千七百五十二人,占非农业人口总数的千分之十二点一七;一九八五年为十八万二千六百八十四人,占非农业人口总数的千分之十五点二。少数县“农转非”数量超过控制指标十几倍,大大超过了本地区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主要原因是:

  一、片面理解适当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有些市、县,尤其是山区县,认为本地非农业人口基数低,县城人口少,于是把大批农村人口迁入城镇来改变城乡人口结构;有的采用划杠杠的办法,规定一定的年龄、工龄、职务,对号入座,统统解决;有的则认为,现在实行财政、粮食包干,市、县有自主权,不请示报告,擅自开口子;有的甚至将一批既不是夫妻团聚,又不是投靠直系亲属生活、在城镇根本没有家庭基础的人批准入了城镇户口。

  二、互相攀比。有的县工业不发达,经济还很落后,目前不具备把大量农村人口迁入城镇的条件,但看到邻县审批“农转非”入户较多,也盲目地把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批准在城镇入了户。进城后无亲可投,无工可做,也无住处,给社会带来很大压力。

  三、多头审批。按规定,户口审批是由公安部门负责的,但有些县搞多头审批。批了多少不清楚,失去控制。

  随着我国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适当放宽一些入户控制指标,有步骤地解决长期积压下来的“黑人黑户”问题是必要的,但不能盲目放宽户口迁移,失去控制。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农转非”的宏观控制。户口迁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关系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在中央和省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仍应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国发〔1977〕140号文件)执行,严格控制。但考虑到目前我省无户口人员还比较多,特别是十些与世居城镇的干部、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户口长期无法解决的矛盾比较突出,如一律按公安部规定的千分之二的控制指标执行,有些地区.在近期内是难以解决的。因此,我们意见,在当前体制改革实行财政包干情况下,客地可以根据本地的财政、痕奁、就业、就学、住房等承受能为,适当放宽一些控制指标,重点解决长期无户口人员的问题,所需财粮补贴由市、县负责。但也必须确定一个适当的控制数,拟按以下档次加以控制:大中城市仍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县级市不超过千分之三,县不超过千分之四。每年全省“农转非”总数控制在四万人左右。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大“农转非〃指标,必须专题报告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自立法规,各行其是。

  二、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对一九八四、八五两年和今年上半年“农转非”入户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清理。凡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入了户的,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在城镇没有家庭基础,明显不符合入户条件的,应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把户口迁回农村。

  三、严格审批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户口审批工作一律由市、县公安局负责。请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各级公安机关要掌握好审批政策,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四、“农转非“与从事务工、经商、办服务业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的农民应严格区别,对后者仍按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的意见》(粤府〔1984〕158号文件)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一九八六年九月八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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