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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时间:2025-03-13 19:0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6 次
  2009年,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台了一系列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政策措施,使我市的养老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目前,我市已经形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和无社会保障保障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四位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09年,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台了一系列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政策措施,使我市的养老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目前,我市已经形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和无社会保障保障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四位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本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为: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参保人员可以在下线和上线之间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四、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一)参保人要做的准备工作

  第一步要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

  新参保和续缴保费人员(已参加新农保人员)都要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 

  参保人在户口所在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在东城、西城、崇文和宣武区的参保人员,需先到户口所在地的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在郊区县的参保人员,需先到户口所在地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按照当年的缴费标准,把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专用存折,签订《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第二步要办理参保手续。

  新参保人员可在每月的1日至10日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居委会、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

  续缴保费人员可在每月的1日至10日持本人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居委会、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二)在什么时间进行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12月10日。对于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年的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

  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一)参保人员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要符合下列条件:

  1、到达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自2009年1月1日起,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

  3、2009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后。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够15年,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要求的,可享受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享受待遇。

  (四)2009年1月1日起,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如果间断缴费年限,也要延期缴费和延期领取。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分为按月享受的待遇和一次性待遇。

  按月享受的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积累总额除以相应的月数,即,男性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积累总额除以139个月;女性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积累总额除以170个月。

  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

  2、一次性养老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参保人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

  七、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

  (一)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二)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三)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如何衔接?

  (一)与新农保的衔接

  1、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2、正在缴费人员。已参加新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1、如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2、如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如何继承?

  参保人无论是在缴费期还是在领取期死亡,其个人帐户资金都可继承。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在领取期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没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

  (1)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2)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3)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怎么处理?

  (一)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可继续按月领取,也可一次性清算个人账户资金。

  (二)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2008年12月31日),没有领取新农保待遇的人员,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十二、女已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可否参保?

  2008年12月31日前,女已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且不享受《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五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申请办理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参保年龄范围,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员,今后不能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福利养老金待遇。

  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及各区(县)经办机构名单

(如机构名称有变化,另行告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处  63167931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63167934

  东城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4038958

  西城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66206064

  崇文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67074647

  宣武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3975659

  石景山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68816958

  亦庄经济开发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67879042

  朝阳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85844087

  海淀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82071188-1011

  丰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3258214

  大兴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9222622

  通州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81537017

  顺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89444234

  昌平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9714280

  门头沟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9825046

  房山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89367060

  怀柔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9692051

  平谷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9962312

  密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9050323-6213

  延庆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9149350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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