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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专题

时间:2025-03-18 18:39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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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怎么样参保缴费?

答: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集中登记。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时缴费的,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全市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均应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医保,其他居民以社区、所在乡镇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

缴费方式有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现金或网上缴费等。

2、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居民个人筹资标准是多少?

居民医保筹资采取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淮医保发(2019)44号文,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居民个人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290元。

3、哪些人员可以免缴参保费用?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4、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能否参保缴费?

答:能。但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以后参保缴费的,应按当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当年度大中专毕业生、退役的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应自毕业、户口迁入、退役、刑满释放、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按当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新生儿参保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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